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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22-08-18访问量:456

  恐怕谁也没有想到,一个普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居然引起了如此众多、如此不一的反应。如果过去我们常说爱情是永恒的话题,那么,现在看来我们必须必须修改一下,爱情是稍纵即逝的话题,婚姻是一言难尽的话题,现在结婚登记时不登记财产关系,会有两个问题,一个是双方对自己有什么财产不明确,一个是别人不知道双方的财产关系。司法解释究竟有没有突破婚姻法的规定?是不是婚姻变得更加算计了?感情越来越不重要了吗?对此,云南网记者专访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朱禹睿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摘要)

  第七条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  第十条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规定对男女都一样

  问: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公众反应很激烈,为什么会这样?

  答:现在争议大的主要还是房子方面的问题,不过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没这么大的反应。一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,倒有一个正面的好处,就是能够证明现在大家都关心法律,也认识到这个法律和司法解释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,这是一个好事。如果说不管怎样,这个东西拿出来以后谁都不理睬你,可能最高法院更不愿看到,立法机关也不愿看到。现在有各种不同的意见,有人说这侵犯了女性的权益,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,对女性不公平。那反过来说,现在也有女方买房子的,女方买房子的也有很多,那男方说离婚我也有一半,那也是不行的。

  问:关于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子,一直有很大分歧,现在把这个归为个人财产,从法律上界定是妥当的吗?

  答:比如说老人给儿子买了房让他们去住,两年后离婚了,这下变成共同财产了就分给人家一半,对谁都是很心痛的事。反过来,女方买的房子男方也要分一半这就更想不通了。所以,公平地去想这个规定是合理的婚姻需要规则

  问:对现在没结婚或婚姻没什么问题的人来说,看了司法解释觉得感情越来越不值钱了,大家婚前算计婚姻中算计,财产分割时还要算计。

  答:要是不离婚,它就没问题。那是人家父母买的房子,你不能说离婚以后就成你的了,就跟人家父母没关系了。我们中国人缺少契约的习惯,而且有一个问题,大家不愿把婚姻关系当中的一些问题拿到契约上来考虑。其实两人结婚,财产都是合意问题,如果把这个问题考虑清楚,一切问题也就想清楚了。两个人在一起过,夫妻关系是两个人共同合意而成,财产该怎样处理,双方也应有一个合意,这个是正当的。但,大家没这样考虑问题的习惯。

  问:现在有人比较乐观地说司法解释可能降低离婚率,这种说法有道理吗?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后,据说社会反应也不小?

  答:有可能性,就是考虑房子问题。婚姻法修改,这得有一个社会接受的过程。每个人都希望每个家庭都是稳定的,我们的社会就会特别的好,其实不可能。因为两个不同的个体在一起生活,也有过不到一起的时候,人毕竟都有自己的个性。对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,它要把每种情况都预想到,然后定出个规则。当家庭发生纠纷以后,别人或政府去管比较难,但也不是没办法。对可能发生的婚姻纠纷,必须事先制定规则,然后按照规则去办。有了规则,大家就会对婚姻家庭纠纷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。房子的问题现在大家有这么多意见,但无论是起草解释的最高法院,还是帮助论证的这些学者,都认为这个规则没错,所以接下来就在于说服,把道理讲清楚婚姻财产制尚需完善

  问:有人举例子,比如男的婚前首付买了房子,婚后共同还贷,过了10年过不下去了,房子的贷款也还完了,到最后补偿的很少,女的连住的地方也没有了,就觉得很不公平。

  答:债权这个问题值得考虑。比方首付时付了30%,结婚以后双方又共同付了70%,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是个人财产,这真的很不公平。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。一个是这个问题,还有一个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,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婚后还贷把它当成债权,我的想法是它应该考虑比例。比方说,婚前人家首付的比较多,婚后两人还贷的比较少,可以用50%作为标准,共同还贷超过50%的,应该认定是共同财产,然后前面首付的作为债权,如果没有超过50%,比如是49%,认为共同财产49%以下的作为债权,可能比现在的规定要好。

  问:婚姻法从上世纪50年代只有一个条文规定财产,到80年代引入约定财产,2001年又明确了共同财产制、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,中国婚姻中财产制度还有没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?

  答:我们现在的婚姻财产制太少了,现在就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。怎么去约定没有示范,国外的婚姻法中,约定财产可以选择的有七八种,比如分别财产制、联合财产制等等,都有不同的示范,结婚时一定要选择一种,选择了还要在婚姻登记中做明确的登记。我们现在没有这些,登记了承认双方是夫妻,但两人财产怎么办都没有,所以只能推定为共同财产,共同财产对双方照顾的比较好,但是麻烦多,现在这些不都是共同财产弄出来的麻烦吗?对约定财产这块,我们的规定太不健全,仅仅只是说可以约定,但怎么约定、做什么样的约定都没有,所以这方面需要改进的余地很大。

  应该考虑两点,第一点是约定要提出具体示范的方法,比如有几种约定,每一种约定的后果是什么。在缔结婚姻时就要做这样一个选择,他就会考虑离婚时财产怎么办,现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,用不着考虑这个问题,等出问题时就比较麻烦,第二点是登记婚姻时要登记财产关系。现在结婚登记时不登记财产关系,会有两个问题,一个是双方对自己有什么财产不明确,一个是别人不知道双方的财产关系,比如两个人约定各人花自己的钱,财产分别所有,结婚时没登记,别人要和你们做买卖,但不知道你们俩什么财产关系,结果就以为你们俩是共同财产,等到发生纠纷时,说我们是分别财产,他借的钱和我没关系,也可能本来是共同财产,发生纠纷时瞎编说我们是分别财产,把人家给骗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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